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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诽谤JYPC考试认证中心,违反10项法律法规

2025-06-13 16:11:35 作者 : manager 浏览 : 评论

 

   不久前,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伙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在其官网上散布所谓郑重声明的谣言,诽谤攻击JYPC考试认证中心。一篇内容虚假的声明,浑然不知违反了10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国家法律5种,规范性文件等5种)。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上有内涵、性质、职责等众多区别。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都是人社部下属事业单位,其地位不同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但他们在行为上,误导社会大众认为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就是政府。为了部门垄断利益,假借政府名义篡改法律条款并发号施令,有损政府的公信力。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政策解读中,擅自在《劳动法》原本的“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条款之后,增设“向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这是一种擅自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作为前置许可的行为,企图抬高民营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充当职业技能证书市场的“为数不多的仲裁者”,企图以公权力实现市场垄断。
 
   《行政许可法》中尚且规定下位法不得在上位法授予和取得的条件上进行实质性增加,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更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倘若如此,必然会误导或助长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人为提高许可条件,使得原本依法设定的条件被“架空”,严重者将彻底葬送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制化建设取得的初步成果。作为事业单位的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更无权变相设置行政许可。
 
二、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长期以来,为了部门垄断私利,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一直假借政府名义,采用操纵市场、排斥、限制、诽谤、诋毁等各种手段来阻碍合法的第三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发展。这不仅限制市场竞争,与各种法律法规相违背,更会给国家职业技能市场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巨大障碍。
 
三、违反《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实行职业技能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考试认证中心)相比,一个是公办鉴定机构,一个是民办鉴定机构。企业的登记备案机关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作为一个事业单位,没有对企业进行备案的资格。虽然明白这个道理,但为了躲避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打压,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考试认证中心),在2018年12月29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布“关于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通告(中就培函【2018】95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时,依然向其郑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当时具有“6年以上人才评价工作经历,累计5万人次以上的培训评价规模”的条件要求,除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及JYPC考试认证中心外,国内尚无其他符合这一要求的合法的培训评价机构,而一家合法的机构多次申请,竟一直被排斥在外。三年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率领各省市县鉴定中心,招募了数千家没有职业技能鉴定经营范围的各类公司发放职业技能证书。
 
四、违反《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招募的培训评价组织均为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发证的公司,没有职业技能鉴定的经营范围。因此不能称之为培训评价组织,其所发放的证书更没有职业技能证书的法律效力。毫不夸张地说,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带头颁发假职业技能证书,上欺国家财政,下骗普通百姓。
 
五、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在其声明中采用“扰乱了我国技能人才评价市场秩序”、“山寨证书”等词汇,属于恶意捏造JYPC考试认证中心负面信息行为,以期通过诋毁JYPC名誉的方式损害社会公众的积极评价,最终达到对证书市场进行强制划分利益和垄断经营。通过上述侵权内容对JYPC进行恶意诽谤,严重损害了JYPC在公众心中多年建立起来的商业形象和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商誉损失,依据《民法典》已经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侵犯JYPC名誉权重大侵权行为。JYPC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追究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违反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中明确提到: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这里同样表明,作为下属事业单位的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无权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也无权干预JYPC考试认证中心的正常业务活动。
 
七、违反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中明确规定,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查看《国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没有把职业技能鉴定业务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行政许可项目。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下属事业单位,竟然变相设置行政许可。
 
 八、违反国务院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2019年10月22日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表“解读|‘职业技能评价’和‘职业技能认定’有关政策”文章,将《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最后的“。改为,”,后面加上了“向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句号变成逗号,后面加上了有利于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垄断利益的内容,这是赤裸裸的通过“备案”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九、违背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2017年国家职业技能目录清单出台时,国家职业技能目录共计140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在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暗箱操作”下,140项最终演变成了七八百个小项目。国务院清理项目本应越来越少,但却越清理越多。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20年1月起,用一年时间分步有序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技能全部退出国家职业技能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
 
十、违背2020年7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告
 
    为了贯彻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20年7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技能退出目录有关安排进行公示的公告》。公告宣布2020年12月31日前,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技能全部退出国家职业技能目录。
 
    分析对比2017年和2021年版国家职业技能目录,可以清晰得出: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将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技能项目擅自增加了5类,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项目擅自增加了26类;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技能人员准入类职业技能项目擅自增加了7类。
    恳求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严肃查处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考试认证中心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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